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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05 08:48:22 ][阅读次数:24823 次]

营口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区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本规则,主动配合司乘人员,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乘客应在公交站台或指定地点排队依次候乘,按照指定车门上、下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不得攀爬公共汽车的窗户;不得要求司乘人员在非指定站点位置停车下客;车辆未停稳或者车门开关瞬间,禁止上、下车。车辆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乘坐,其他乘客应主动为其让座,并主动避让,让其优先上、下车。

(三)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人士等自身不具备独立乘车条件的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成年监护者陪护下乘车;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监护者陪伴下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赤膊者不得乘车。

(四)乘客上车后应充分利用车内安全设施安全乘坐、站稳扶好,听从司乘人员的提示和指挥;不得站在车门踏板位置;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偷盗、损坏车辆设施与车上附属设备;不得有妨碍其他乘客的行为。

(五)乘客不得侧卧、躺卧、踩踏座位;每人限占据一个座位。

(六)乘客不得喧哗、打闹;不得吸烟、食用散发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爱护车内卫生,不得向车内外乱扔杂物。

    (七)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卖唱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各类宣传物品。

(八)车辆营运过程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及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区域;不得与驾驶员交谈,不得催促驾驶员;不得妨碍车辆正常行驶与停靠;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自行开关车门;车辆因故障或者事故等原因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

(九)乘客在车厢内拾得其他乘客的物品,应自觉交给司乘人员或车站的勤务人员。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主动按价投币或刷卡;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直接收取乘客票款;持纸币购票乘车的乘客应将纸币展开投入投币箱。

(二)享有优惠乘车资格(含各类优惠卡种)的乘客,应主动向司乘人员出示优惠乘车的IC卡或有效的优惠证件,并自愿接受稽查人员的查验。

(三)身高1.3米(含1.3米)以上的儿童须购买成人票;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须按超出人数购买成人票;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集体乘车时,须按实际人数减半购成人票。

(四)投币或刷卡仅限当日当次乘车有效,但由司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投币或者刷卡继续有效;乘客一经投币或者刷卡后,不予退费。

第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其他有可能污损车厢环境、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公安部门严禁私人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活禽(畜)及影响他人正常乘车的动物乘车(导盲犬、警犬等具有必需的辅助功能的动物除外,但须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了稳妥的保护措施才能携带乘车)。

(三)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千克(含)且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含),单向长度不超过1.5米(含)的行李物品;超出以上规定的,需酌情另外购票。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车厢拥挤时,应当听从司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四)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车厢拥挤时,应当听从司乘人员的安排,将携带物品安置于司乘人员指定的位置;携带物品不得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折叠单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安置,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失。

(五)乘客携带的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妥善包扎完好,不得污损车厢和妨碍其他乘客。

(六)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损坏的,自行负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有关禁止规定的,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不听劝阻,其行为有可能危害行车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可能造成本人及其他人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司乘人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规则第四条规定,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IC卡余额不足、冒用他人IC卡或有效优惠证件、使用伪造的、无效的IC卡或优惠乘车证件的,司乘及稽查人员有权要求补交车费;对拒绝配合的乘客,司乘人员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并且不听从司乘人员劝阻和指示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因其行为造成财务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规则,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公私财物或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他乘客应配合司乘人员和警方的调查取证。

第七条 乘客对司乘人员、稽查人员违反本乘车规则、票务规定、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417-6658267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781日起执行。原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营口交通运输集团公共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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